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