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签发凭证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补发凭证。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财产者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实施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要素。
实施应急征用的单位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征用财产或者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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