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动用财政预备经费的,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落实;紧急情况下,可以简化相关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