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5-24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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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市单元化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单元...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下列...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有关...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二十...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或者其他紧急求...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存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当...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以及其...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应急联...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长...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向...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动用财政预备经费的,市和区财政部门应...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港口、海事、道路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辟专用通...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善后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遭受损...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价格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