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有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