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抗震救灾、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底管线保护、水上搜救、公共卫生、医疗急救、民防特救、公用事业保障等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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