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