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公民应当参加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栏目等形式,无偿开展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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