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当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