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等商业保险,提高突发事件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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