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等商业保险,提高突发事件风险防范能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等商业保险,提高突发事件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