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并做好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法定节假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