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或者其他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