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存储、分析、传输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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