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建议、劝告,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和指挥责任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