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应急联动单位下达处置指令,将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予以上报,并做好相关单位的情况通报工作。
应急联动单位接到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调度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反馈处置情况。
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市应急联动中心可以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明确应急响应的等级和范围,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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