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应当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
其他单位、成年人对他人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的紧急求助,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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