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以及其他紧急求助电话号码,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突发事件报警,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海上搜救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和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联动单位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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