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长,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实施救援指挥。
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实施救援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