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必要时引导其到应急避难场所避险。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指定有关的设施、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放被指定的设施、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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