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值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