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