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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