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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