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