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