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