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