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