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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