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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