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价格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