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