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