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