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善后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信息咨询、帮助查找失踪人员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抚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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