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