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用户满意度的测评,并定期向企业反馈,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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