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