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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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普及邮政法律知识和用邮知识。
邮政企业和快...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现有邮政营业场所无法满足用户用邮需求且暂时无法增设的,邮政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邮政便民...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既有住宅建筑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征收...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一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政服...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邮件直投到户服务。对已纳入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供国内给据邮件查询服务。用户可以凭借邮政企业收寄邮...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并用于转趟、驳运的邮政货运车辆需要在本市城市快速路通行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转...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邮件安全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邮政企业转...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出入口处以及邮筒(箱)周围设摊、堆物或者从...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完善有关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业市场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通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和法制培训。未经培训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和企业的服务承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前,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并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按...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递送时限,将快件递送至收件人或者约定的地点。
快递企业递送快件时,应...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春节等特定时期的快递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快件寄递能力,明确特定时期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递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向收件人当面递送快件提供便利,不...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建设交通、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采取多种措施,在确保安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划拨土地和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实行安全监控的,由市邮政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