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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