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