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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