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划拨土地和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途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国土、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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