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处理或者投递邮件、快件时,发现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该物品的寄递服务,并按照国家《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