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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