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向收件人当面递送快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