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递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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