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建设交通、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采取多种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快递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市邮政、公安、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车辆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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