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实行安全监控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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