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出入口处以及邮筒(箱)周围设摊、堆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