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邮件安全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邮政企业转移邮件前,协助保护邮件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