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供国内给据邮件查询服务。用户可以凭借邮政企业收寄邮件时出具的收据,在法定期限内查询给据邮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以及所在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